首页 >> 行业动态 >> 正文

广东9种网络行为被禁止 盗用QQ号最高罚1.5万

南方都市报 2007.10.05

    假冒他人发帖,盗用QQ号、传播病毒……这一系列网上“流氓”行为都将受到处罚,最高可罚15000元。
    《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(草案修改稿)》(下称《草案》)和《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(草案修改二稿)》(下称《地名条例》)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。《草案》规定,9种网络不法行为被明令禁止,情节严重的将被停止联网、停机整顿甚至取消联网资格。有9种违法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,单位可处15000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、停机整顿的处罚,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原许可机构撤销许可或取消联网资格。

    ●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、使用、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。
    ●窃取、骗取、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。
    ●以营利或者非正当使用为目的,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。
    ●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,或者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,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。
    ●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。
    ●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或者干扰。
    ●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或增加。
    ●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、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。
    ●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。

上一条:
下一条:

网址:www.bjitfire.com  邮编:100039 邮箱:bjitfire@163.com
电话:010-663776096 传真:010-663776096 QQ:491858428
北京E时代科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© 2006-2008 AllRights Reserved